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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管理科学版)》2007,25(1):17-20
英国地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虚化所有,保障占有和使用,从而保障个人财产权利,促进市场交易。我国在土地制度建设中应导入英国的观念和思维方式,把财产的动态利用作为规定各种具体制度的出发点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具体做法包括:(1)明确农地产权主体,永续土地承包权。可以将农地收归国有,而给予现有土地承包者永佃权,然后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来保证国有所有权的实现。(2)丰富农地产权内容,形成土地产权权利柬。可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配套制度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进一步充实转让、抵押等权利,最终形成一套灵活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产权权利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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