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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航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引用本文:闵航.民航总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航业有关政策的通知[J].国际航空,1994(7).
作者姓名:闵航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航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联合颁发了《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加速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 通知指出,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其中候机楼建设项目,中方出资应在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国家投资和管理,不吸收外商投资或参与管理。 通知指出,允许外商,首先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中国航空运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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