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民航法的几点建议 |
| |
引用本文: | 刁伟民,杨惠.修订民航法的几点建议[J].中国民用航空,2005(2):61-63. |
| |
作者姓名: | 刁伟民 杨惠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刁伟民),中国民航学院(杨惠) |
| |
摘 要: |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审计总报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美国联邦航空局的联合报告对中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的评论可以看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诸多条款与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不完全一致。如现行民航法关于民航局的具体职责、民航局长的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力等内容或者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够详尽等。有鉴于此,建议根据《芝加哥公约》并参照《美国联邦航空法》作出相应修改,以解决现行航空法中的相关问题。
|
关 键 词: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美国联邦航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 修订 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 现行 民航局 芝加哥 报告 权力 审计 职责 行使 局长 参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