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适航指令的颁发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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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福海,罗鹰,姚红宇.浅谈我国适航指令的颁发与管理[J].中国民用航空,2004(11):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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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福海 罗鹰 姚红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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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李福海,罗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姚红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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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民航总局在CCAR-39和AP-39-01中明确规定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而且都是民用航空规章第39部的一部分,并且明确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因此,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以及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保证适用的适航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执行。对适航指令所规定的要求必须在期限内完成,若因未按时执行或完成适航指令而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事故,由适航指令所涉及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或维修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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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 产品 中国民航总局 规定 执行 中国 指令 适航 飞行安全 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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