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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架构:我国反垄断应该采取低度立法
引用本文:郑景元.条件与架构:我国反垄断应该采取低度立法[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17(5):24-26,29.
作者姓名:郑景元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法律系,广东韶关,512005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的低度立法应以效率为优位,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停止违法行为和损害赔偿为制裁方式,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干预,增进消费者福利。当前,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相对缓和,因此,在价值取向上,我国反垄断法应实行效率优位;在原则适用上,我国反垄断法应确立犹豫原则,并慎重实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等;在规范认定上,应将行为要件与竞争政策结合,以准确规制限制竞争行为。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低度立法  条件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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