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与架构:我国反垄断应该采取低度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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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景元.条件与架构:我国反垄断应该采取低度立法[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17(5):24-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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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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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韶关学院法律系,广东韶关,5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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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反垄断法的低度立法应以效率为优位,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停止违法行为和损害赔偿为制裁方式,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干预,增进消费者福利。当前,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相对缓和,因此,在价值取向上,我国反垄断法应实行效率优位;在原则适用上,我国反垄断法应确立犹豫原则,并慎重实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等;在规范认定上,应将行为要件与竞争政策结合,以准确规制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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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低度立法 条件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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