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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客舱管理
引用本文:陈毅真.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客舱管理[J].中国民用航空,2003(4):65-66.
作者姓名:陈毅真
作者单位: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摘    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节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关 键 词:便携式电子设备  客舱管理  民用航空  无线电专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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