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客舱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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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毅真.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客舱管理[J].中国民用航空,2003(4):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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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毅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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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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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节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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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便携式电子设备 客舱管理 民用航空 无线电专用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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