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不安全状态纠正措施时间限制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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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宝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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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上海,200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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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用航空器虽经过型号审定取得相应证书,但可能因某些因素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故障或失效情况。因此,航空运营人应当向局方和生产商报告各种故障和失效情况。局方和生产商对收集到的各种失效状况进行分析,来判断该飞机或该型机队是否存在不安全状况。如存在,则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相应的纠正措施,使该飞机或该型机队恢复到应有的适航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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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器 不安全状况 纠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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