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航空器国籍标志编码规则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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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晋玉,王喆辉.对我国航空器国籍标志编码规则的探讨[J].中国民用航空,2007(9):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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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晋玉 王喆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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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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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的现状
1.我国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B-”的由来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规定,民用航空器必须取得某个国家的国籍。我国采用罗马体大写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国际民航组织,并得到了认可,现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有一个短横线“-”。国籍和登记标志以下简称国籍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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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器 国籍 编码规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 大写字母 阿拉伯数字 合法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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