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航业商事代理的效果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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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超蓉.论我国民航业商事代理的效果归属[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8,19(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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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超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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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四川广汉,618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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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商事基本法,难以用演绎的方式来论述商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商事代理的效果归属。探讨商事代理的效果归属,借鉴世界上先进的并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成果是必要的。本文采用归纳的方法,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商事代理的效果归属理论,以我国航空公司、机场地面服务公司、航空旅客三者的商事代理关系为典型,分析我国民航企业之间的商事代理关系,认为在理解和处理商事代理的效果归属时,一方面应该以商法的效益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公示主义原则为导向,区别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另一方面为了平衡商事代理各方的利益,应该认识到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区别的相对性。建议面临修改的《民航法》在修订时突破《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完善商事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相互制约的规范。全文贯彻了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这一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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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航业 商事代理 效果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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