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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华沙公约》中的“事故”
引用本文:董念清.试析《华沙公约》中的“事故”[J].中国民用航空,2000(11).
作者姓名:董念清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华沙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ACCIDENT)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事故”一词,《华沙公约》未作明文解释或规定,这就在学者间引起了许多争论,而各国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也作出了不同的解释。鉴于此,本文将对“事故”作一分析,以就教于学界与实务界。 二、定义 对“事故”一词,各国法院历来都非常重视对该词的解释。如果造成旅客伤亡的原因构不成 “事故”,则承运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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