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特约专栏法律研究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侵犯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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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剑刚.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特约专栏法律研究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侵犯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航天,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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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剑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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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法律事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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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是指通过同步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以供特定地面广播组织接收并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根据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大会1968年通过的《空间科学和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规定,卫星广播包括点对点广播、节目分送和卫星直播.其中,点对点广播涉及卫星转播,卫星节目分送涉及到间接卫星转播.这两种是由通讯卫星转发电视信号,由大型地球站接收,再经地面线路送往电视中心,然后向用户播发.卫星直播是指通过卫星将电视广播直接传达至地面电视机,而不需要通过地面电视接收站的电视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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