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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传销”的蔓延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源于行政法理论界探讨所得的“谨慎尝试”观对许可“传销”的倡言,但对这些法律研究的反思未曾开展。补作这项工作需要以系统法律理论分析“传销”及其相关问题。对德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的系统分析显示,以普通法规制“传销”比以行政法有根本性优点。笔者进言采纳德国新的规制模式,以竞争法摧毁“传销”这种社会“顽疾”。  相似文献   
2.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几个部分,私法有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中,有时公法占优先地位,有时私法占优先地位。而在当代的新经济条件下,公法与私法应该齐头并进,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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