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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彬彬 《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2016,(4):61
基于民用航空器制造的实践经验和美国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AA)与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 CAAC)适航规章的研究,重点分析了FAA与CAAC制造符合性检查领域对委任代表的授权职能。从适航规章要求、制造符合性检查领域委任代表的分类、具体的授权职能及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进行了阐述。虽然两个民航局在制造符合性检查的授权职能上存在差异,但是只有与航空工业水平相适应的适航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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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彬彬 《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2016,(1):78
基于有委任代表需求和有能力对委任代表进行管理,FAA 授权委任代表,代表其开展适航审定工作。为了加强对委任代表的管理,FAA 建立了详细的委任代表管理流程,包括委任代表的申请、选择、委任、专业、培训、监督、暂停和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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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用飞机型号合格适航取证过程中,型号检查核准书(Type Inspection Authorization,简称TIA)的颁发是审定试飞的前提,TIA颁发后需进行正式地面检查,正式地面检查是局方制造代表或局方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简称DMIR)以型号检查报告(Type Inspection Report,简称TIR)的地面检查部分作为指导、相关规章作为基本依据、并遵循TIA的相关说明来进行的制造符合性检查,是审定飞行试验之前对完整的原型机的最后检查。首先介绍了TIA和TIR的定义,其次研究了TIA-18A和TIR第I部分——飞机地面检查要求,给出了TIA地面检查的流程;并以某型民用客机为例,对地面检查工作的安排、迎检材料的准备、自查工作的分工、迎检时的注意事项和检查后的总结整改做了梳理。为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民机主制造商(简称主制造商)迎接制造代表或DMIR进行正式地面检查提供了迎检建议,为主制造商高效组织迎检提供了思路,为后续民用运输类飞机型号检查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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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监造是运营人监督和检查新引进航空器制造和组装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连接航空器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的重要节点。本文主要介绍运营人的委任适航代表(DAR)在航空器监造工作中能够发挥哪些特殊作用,进而提升航空器接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运营人持续适航维修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本文还介绍了航空器现场监造需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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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了解到,在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审定阶段迫切需要设置委任代表工作机制。本文详细分析了该阶段委任代表的工作基础、管理模式以及培养方案等问题,以帮助航空企业更好地理解并落实委任代表的授权工作,建立委任代表合作机制,提升型号合格审定的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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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1]发布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简称CCAR-21-R4,2017年7月1日施行),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6号[2]发布了《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简称CCAR-183AA 2017年修订版,2018年3月1日施行),本文就这两部新版规章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DMDOR)"的影响展开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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