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早在1998年,国际民航组织(ICAO)就通过了A32-16号大会决议,敦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在那些要求使用英语的空域内,确保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人员具备熟练的英语无线电通讯能力。2003年,ICAO修改了涉及语言要求的相关附件,提出飞行员和管制员"在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使用ICAO标准化的专门用语,唯有标准化的专门用语无法实现通话时,才使用简明语言"。为执行这些决议,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相继开始了飞行员和管制员的语言培训和测试。这些语言测试,按照ICAO的要求,既包括对ICAO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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