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 为贯彻实施我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规定,年底,我公司对年以前编制的企业标准进行了复审。,此次复审工作量很大,且因机构变化,有些标准原起草单位已不存在;许多标准已使用一、二十年未曾修订,内容十分陈旧;还有一些产品已停止生产的标准。为此,我们要求各主编单位针对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要求进行复审。对那些因机构变化,编制单位已不存在的标准,重新分配给有关单位;对不适应现.成发(集团)公司
完成企标复审工作[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19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