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问题的议定书(草案)(连载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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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剑刚,段康.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问题的议定书(草案)(连载之三)[J].中国航天,2012(1):5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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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剑刚 段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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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章 空间资产国际利益登记处条款
第二十八条 监管机关
1、监管机关应由为通过开普敦公约空间资产议定书而召开的外交会议指定或根据该会议的决议指定,且该监管机关能够胜任并且愿意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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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议定书 资产 空间 移动设备 公约 利益 国际 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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