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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航空器国籍标志编码规则的探讨
引用本文:赵晋玉,王喆辉.对我国航空器国籍标志编码规则的探讨[J].中国民用航空,2007(9):101-102.
作者姓名:赵晋玉  王喆辉
作者单位:[1]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摘    要:一、我国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的现状 1.我国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B-”的由来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规定,民用航空器必须取得某个国家的国籍。我国采用罗马体大写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国际民航组织,并得到了认可,现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有一个短横线“-”。国籍和登记标志以下简称国籍登记标志。

关 键 词:民用航空器  国籍  编码规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  大写字母  阿拉伯数字  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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