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应如何“变脸”——民用航空器喷涂所有人名称和标志的问题与对策 |
| |
引用本文: | 花迎春,谢智辉,李伟.民用航空器应如何“变脸”——民用航空器喷涂所有人名称和标志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民用航空,2005(8):64-65. |
| |
作者姓名: | 花迎春 谢智辉 李伟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花迎春,谢智辉),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李伟) |
| |
摘 要: | 民用航空器上喷涂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是为了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安全监管,也是为了维护公众知情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1998年6月生效)对航空器上喷涂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做了具体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民航系统进行了深入的体制改革,民航总局已经与企业政企分开,航空公司联合重组成立了三大航空集团。航空公司间的并购重组使得原有航空公司间的产权关系发生变化,核心母公司与相关联公司有的属于产权关系,有的属于合同关系。此外,某些航空公司出于市场营销的…
|
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器 所有人 名称 喷涂 “变脸” 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众知情权 安全监管 法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