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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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军.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再思考[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17(6):17-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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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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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四川,广汉,618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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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适应华沙体制一体化和现代化的需要,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一套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但对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如责任限额、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顺应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利益视角出发,笔者认为承运人责任应实行无限额严格责任制;承运人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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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消费者 无限额责任 严格责任 精神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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