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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庚 《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1,(3)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看法尚不统一。本文作者认为,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特殊规范性,它们属于法的“不甚深刻”层次的本质属性,一个是阶级性,它属于法的“更深刻”层次的基本属性;法的本质属性是上述各层次、各方面本质属性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本文对法的各种(或各方面)本质属性以及两个层次本质属性的关系,作了比较具体深入地分析和论述。同时,对法的某些属性是否本质属性,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另外,对前一个时期反映出来的一些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也作了必要的辨析和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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