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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力商品关系下的劳动,并不一定就是雇佣劳动。劳动力商品的特点使由它形成的劳动过程具有自身的特定内容,劳动力使用权分离为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如果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被剥夺,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利润全部被雇主获得,劳动者完全是在为雇主劳动,这样的劳动就是雇佣劳动。如果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得到实现,参与了利润的分配,他既为雇主劳动也为自己劳动,这样的劳动就不是雇佣劳动,而是合作互利劳动。雇佣劳动的本质就是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不能实现,劳动者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完全是为雇主的利益进行劳动。让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其收益权,就是变雇佣劳动为合作互利劳动。  相似文献   
2.
在自然经济的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生产产品的劳动,可以分为为自己生产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与为他人生产产品的剩余劳动。但生产商品的劳动不能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不能作这样的划分。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也不能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为雇员在这里不可能、也没必要给雇主再生产出劳动力的新价值。把生产商品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会产生许多理论上的矛盾,包括劳动力价值转移在内的生产要素价值转移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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